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活動簡章
內政部移民署 108 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活動簡章 一、 活動內容 (一) 暑假生活學習體驗 1. 內容與時間:國外家庭生活、文化交流體驗與語言學習,至少 14 天。 2. 對象:新住民子女、新住民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受委託人、師長及 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及同學,子女須為小學五年級以上在學。 3. 組別:每一新住民子女僅能報名一組別,若有 2 位以上符合資格之子 女,由其中 1 位提出申請,其餘得列為同行者,不得分開報名,如有 前述情形則視為資格不符。各組名額視報名情況得調整之。 (1)家庭組:新住民家長與新住民子女,以 2 人為限,預計選出 50 組,計 100 人。 (2)親師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教師或同校行政主管, 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30 組,計 90 人。 (3)社會服務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 作人員,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5 組,計 15 人。 (4)同儕主題組:現就讀大專院校以上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或跨校的同 學(至少 1 名為新住民子女),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5 組,計 15 人。 4. 補助金額:依前往地區而定,最高每人新臺幣 7 萬元。 (二) 報名對象資格: 1. 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含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 2. 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所生之子女,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居住 及就學。 3. 受委託人:滿 20 歲以上之親屬,受新住民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委託隨行照顧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4. 教師:須與新住民子女同校之正式教職員且非新住民家庭成員之親屬。 5. 個案管理專業社會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其中 1 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