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活動簡章


                    內政部移民署
108 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活動簡章
                     
一、    活動內容
(一) 暑假生活學習體驗
1.  內容與時間:國外家庭生活、文化交流體驗與語言學習,至少 14 天。
2.  對象:新住民子女、新住民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受委託人、師長及
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及同學,子女須為小學五年級以上在學。
3.  組別:每一新住民子女僅能報名一組別,若有 2 位以上符合資格之子
女,由其中 1 位提出申請,其餘得列為同行者,不得分開報名,如有
前述情形則視為資格不符。各組名額視報名情況得調整之。
    (1)家庭組:新住民家長與新住民子女,以 2 人為限,預計選出 50
組,計 100 人。
    (2)親師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教師或同校行政主管,
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30 組,計 90 人。
    (3)社會服務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
作人員,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5 組,計 15 人。
    (4)同儕主題組:現就讀大專院校以上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或跨校的同
學(至少 1 名為新住民子女),以 3 人為限,預計選出 5 組,計
15 人。
4.  補助金額:依前往地區而定,最高每人新臺幣 7 萬元。
(二) 報名對象資格:
1.  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含臺灣地區無戶籍
國民)。
2.  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所生之子女,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居住
及就學。
3.  受委託人:滿 20 歲以上之親屬,受新住民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委託隨行照顧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4.  教師:須與新住民子女同校之正式教職員且非新住民家庭成員之親屬。
5.  個案管理專業社會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其中 1 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款之修習學分規定。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3
款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規定。
                6.  同儕主題組之同學:大專院校以上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或跨校的同學。
                7.  獲選名額視報名情況,得於補助總額度內相互流用。
8.  曾獲本計畫補助之新住民不得再報名,本計畫僅補助每個新住民家庭
一次,亦無法以不同組別或不同子女組團參加,經發現將取消資格並
追繳補助款。
9.  接受補助出國者均須自行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非機票所附贈之「公
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若屆時未出具投保證明則視同棄權。
二、    報名及甄選方式
(一)   採書面報名,需檢附下列文件,由各級學校或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推薦,
經本署審核報名資格後進行計畫甄選。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具結文件
4.  身分證明文件(新住民及其子女-記事不省之全戶戶籍謄本及足資證明
新住民之原生國籍證件影本、個案管理社工-社工證明文件、同儕主題
組之同學-就讀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證明文件)
5.  其他佐證資料(中低收入或表現優秀證明、特殊境遇或其他相關證明)
6.  補助款領據、匯款帳簿封面影本
7.  計畫書請依附件格式繕打,不符規格者為審核不通過
8.  洽 詢 專 線 : 02-2592-8353 分 機 12 李 小 姐   ( 活 動 小 組 ) 或
02-2388-9393 分機 2592 石小姐(內政部移民署)
(二)   收件日期:108 年 02 月 11 起至 108 年 03 月 22 日止(以郵戳為憑),
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5 樓-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輔導科)收。
(三)   獲選名單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及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四)   甄選委員及業務承辦單位於獲選名單中,另推薦計畫具開創性及影響性
之組別配合相關宣傳事宜(如行前說明會分享、成果表演、媒體採訪及
影片拍攝等)。
三、    計畫甄選評核,評分項目及比例如下:
項目  分數比例
可行性(學習目的、預期效益,短期能在國外學習體驗達成執行
之成果)
25%
開創性(學習發展與影響創意、創新及引發大眾重視)  25%
影響性(學習重要性,對於社會整體或特定團體之問題提出解決
方案,突破個人的現狀或過去紀錄)
20%
持續性(學習與成效持續力,前期的準備及努力,回國後續之實
際分享時間、地點與對象)
20%
特殊性(強烈學習動機、優異表現或特殊境遇)  10%
四、    核銷作業及獎勵方式
(一)   未於限期內送交資料者,得追繳其全額補助款,繳交資料如下:
1.  成果報告 3,000 字以上:新住民親子共同撰寫 1 份、親師組之老師撰
寫 1 份、社會服務組之社工撰寫 1 份、同儕主題組之每位同學應各自
撰寫 1 份(請依附件成果報告格式以電腦繕打)。
2.  每日紀要(不列入評分,請簡要紀錄每日行程內容,每位獲選者均需
以中文各自填寫)。
3.  來回登機(船)證正本。
(二)   成果資料審查:經評選委員審查紙本成果報告,依內容、資料整理、成
果影響及心得建議及等項目,評分選出學習表現優秀者(計 12 組)。
(三)   獎勵及發表:
1.  成果發表會暫定於 108 年 11 月 2 日(星期六),地點另行通知。
2.  各獲選者皆頒發獲選獎狀;學習成果報告表現優秀者,每組頒發禮券
新臺幣 5,000 元並須上台分享;協助宣傳事宜之獲選者另頒發感謝狀。
五、    活動期程(以下時間為暫訂,最終日期依本署通知為準)
編號  項目  時程
1  報名徵件期間  108 年 2 月 11 起至 3 月 22 日止
2  計畫甄選作業  108 年 4 月中旬
3  甄選結果公布  108 年 4 月 26 日
獲選者提供自行投保之
證明及機/船票訂位紀錄
108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13 日
5  行前說明會  108 年 6 月 15 日
6  執行國外學習計畫
自 108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
(依各校放暑假期間為準)
7  獲選者繳交成果資料  108 年 9 月 16 日止
8  成果審查作業  108 年 9 月底
9  成果發表會  108 年 11 月 2 日
六、    注意事項
(一)    獲選者均需配合主辦單位,並出席行前說明會及成果發表會,以利本案
之推動與分享。
(二)    獲選者須依照本活動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繳交成果資料與相關核銷文件
(如:登機/船證正本或出入境憑證等),若無法出具成果資料及足資於
國外學習之日程證明,則須繳回所有補助。
(三)    獲選者除應配合出席主辦單位安排之活動外,若有相關宣傳活動規劃亦
須配合執行。
(四)    補助款為獲選者所有,其金額不得折合任何等值商品或物品,其補助款
以及獲選資格非主辦單位同意不得轉讓第三者,另獲選者所獲補助款需
全額使用於本計畫中,且不得挪作他用,違反或不符本計畫補助規定者,
應追繳其補助款。
(五)    獲選者同意將所有申請計畫書、執行紀錄、成果報告及心得等所有相關                             資料(以下簡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個人肖像權轉讓暨授權主辦單位
典藏授權標的及其說明、圖像,且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利用本著作並
將作品依實際狀況有增減作品字數,包括以任何形式行使重製、展覽、
報導、印製、數位化、編輯、出版、印刷、研究、推廣、宣傳、公開展
示、文宣廣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等相關用途、上載網路
及建置於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等方式。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他人為上列方
式之推廣利用。獲選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主辦單位要求報酬、授權金或
賠償金等。
(六)    前項著作皆為自行創作,無侵害任何第三者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未運
用同樣內容參與其他類似徵選活動,亦未運用曾已獲佳作以上或已編
輯、出版成書之著作參與本徵選活動。
(七)    相關著作如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主辦單位有權逕予取消獲選資格,並
得要求作者返還全數補助款,因可歸責於作者之事由致主辦單位所蒙受
之一切損失,由作者負賠償及擔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    獲選者在國外學習體驗時,應考量自身安全,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並
承擔個人行為致引發之危險、意外傷害和危及生命的後果。同時本人親
屬或繼承人或相關之第三人將無法對上述之善意個人、單位或團體提出
任何告訴或民事求償。
(九)    繳交報名資料應簽訂並檢附同意具結書與補助款領據,並於期限內完成
自行投保旅遊平安等保險。
(十)    另因暑假為出國旅遊旺季,報名前應自行考量時效及計畫期程,排定出
發日期及自行預訂機票並墊付機票費用;獲知入選後請於期限內回傳保
險及訂位證明,確認後始統一進行匯入補助款作業(預計於放暑假前匯
入)。
七、    本簡章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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